(一)在兴城市居住的外地人员;
(二)兴城市常驻外来人口,具体包括: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流动人口。
1.经兴城市公安局批准办理《暂住证》或《居住证》的外来人员。
2.未办理上述手续但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。
3.长期在兴城市务工,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居住在兴城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。
4.因出差、就医等原因临时在兴城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。
5.省内跨市县居住的外来人员。
6.持有效护照和签证从国外返回兴城市定居的华侨、港澳台同胞、留学生等。
(一)在兴城市居住的外地人员;
(二)兴城市常驻外来人口,具体包括: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流动人口。
1.经兴城市公安局批准办理《暂住证》或《居住证》的外来人员。
2.未办理上述手续但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。
3.长期在兴城市务工,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居住在兴城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。
4.因出差、就医等原因临时在兴城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。
5.省内跨市县居住的外来人员。
6.持有效护照和签证从国外返回兴城市定居的华侨、港澳台同胞、留学生等。